《私隐声明》
1.客户均需要不时向直达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按其要求提供有关开立、运作及管理客户之证券现金账户及/或证券保证金账户及/或期货账户(统称“账户”) 及直达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客户进行交易的个人数据。若客户未能提供该等数据可能会导致直达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无法开立、运作及管理账户或无法就账户进行交易。
2.客户的个人资料将作以下之用途:
(a) 于任何地方为客户开立及营运其账户及提供有关账户的服务,不论该等服务是否由直达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所属集团其它关连公司或任何其它人士(包括直达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之母公司或其它海外办事处)(统称“集团成员”) 提供;
(b) 代表客户买入、投资或卖出证券及/或期货合约及进行一般有关所有类型证券及/或期货合约的交易;
(c) 进行及以供任何其它人士进行有关客户的信贷调查或查询以查证客户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
(d) 确保客户的信贷维持良好;
(e) 确定客户的欠款或结余;
(f) 向客户收取所欠的金额,以直达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或任何集团成员为受惠人执行抵押、押记或其它权利及权益;
(g) 为直达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或任何集团成员之现有及未来之服务或产品进行研究、设计、推出、宣传及市场推广;
(h) 在接获执行机关、政府机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或指示下,直达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或任何集团成员以履行所需要的义务而作出披露;
(i) 令客户就有关交易或其它事项所发出之指令生效,及执行客户之其它指示;
(j) 组成可能获传递数据之直达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成员或人士之部份记录;及
(k) 有关或附带于直达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或任何集团成员之一般业务运作或上述任何一项或多项目的之其它目的。
3.客户的私人数据将会保密,但直达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亦有可能将该等数据提供予下列人士:
(a) 受雇于直达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或任何集团成员的第三者,以为客户在开立、营运及管理账户上提供行政、数据处理、财政、电讯、计算机、付款、证券及/或期货合约交易/结算、 专业或其它有关之服务;
(b) 对直达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诺对客户所提供的数据承担保密责任的任何人士,包括为第二段所述之各种原因而承诺对资料承担保密责任之任何集团成员;
(c) 任何为客户之证券或资产登记之客户代理人;
(d) 任何客户协议之受让人、承买人、替代人、代表、继承人或任何受让客户协议利益之人士;
(e) 客户提议交易或已与客户有交易的金融机构;
(f) 任何得到数据对象的明确或含蓄许可之人士;
(g) 任何人士(如披露资料有利公众);
(h) 任何在正常证券及期货业务运作下提供服务之人士;
(i) 直达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任何集团成员之审计员或法律顾问;
(j) 信贷调查公司及(如客户不履行对直达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或任何集团成员的付款责任) 追收欠帐公司;及
(k) 任何要求直达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或任何集团成员提供客户数据而能出示客户许可证明之人士。
4.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之条款,客户有权:
(a) 查悉直达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是否持有客户的数据及查阅该等数据;
(b) 要求直达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改正任何有关不准确的资料;
(c) 查悉直达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对客户数据的政策及处理手法,并了解该等数据的种类。
5.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直达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数据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6.如客户或客户授权他人代行提供的个人数据有失实或误导之处,直达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或任何集团成员一概不负上任何责任。
7.客户可以向“直达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4704-06室”提出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直达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对持有客户数据的政策及处理手法的要求。
8.客户明白直达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任何集团成员需按客户的要求为第二段所述之各种原因停止使用客户的个人数据而不收取任何费用。直达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任何集团成员需因 此停止使用客户的个人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