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贵的客户:
关于共同汇报标准(“CRS”)及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 “AEOI”)的重要通知
为维护税制完整,全球各地政府现正推出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料收集及汇报新规定,名为共同汇报标准(简称“CRS”)。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布的《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修订条例”)为香港进行自动交换资料(“AEOI”)订立了法律框架。 AEOI这项新机制涉及把财务帐户资料由香港传送至与香港签订了自动交换资料协议的海外税务管辖区。
根据CRS规定,我们必须确定客户的“税务居民”所在地(通常是客户因居民身份而有责任缴纳所得税的国家/地区)。若客户的税务居民所在地有别于所持账户的所在地,我们可能需要将此情况及客户的账户资料告知本地税务机关,而相关资料或会由多个国家/地区税务机关共享。已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请见(http://www.ird.gov.hk/chi/tax/dta_inc.htm),其中包括的国家或地区有中国内地、英国、韩国、日本、加拿大等等。
根据修订条例规定,如您于2017年1月1日前已开立帐户,本司将根据现有帐户资料识别您的税务居民身份。在某些情况下,本司或需要联络您提供自我证明表格及/或额外资料,以确认您的税务居民身份。您亦可主动向本公司提交自我证明表格,更新您的税务居民身份。相关的自我证明表格均可在本司网站下载。
另外,自2017年1月1日起开立任何新帐户,本司亦会要求您提供自我证明表格以确认您的税务居民身份。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填写相关的自我证明表格,如您是个人客户,请填写个人表格;如您是机构客户,请填写实体及控权人表格。
2018年起,本司将每年向香港税务局提交申报税务管辖区税务居民的申报帐户资料。如本司识辨您只是香港的税务居民,本司将不会向香港税务局申报您的帐户资料。
即使您已就美国政府《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简称“FATCA”)提供所需的资料,仍可能需就CRS提供额外资料,因为两者为独立的规例。
关于自动交换资料的详情,请浏览香港税务局自动交换资料网页http://www.ird. gov.hk/chi/tax/dta1.htm。如对您的税务居民身份有任何疑问,您可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意见,或参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网页www .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相关自动交换资料伙伴税务管辖区发布的税务规定。请恕本司无法提供税务建议。
直达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5日